政治雷達 › 法律 › 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 第1條

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工會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全國總工會置理事三十一人至五十一人;各業工會全國聯合會置理事二十一人至三十三人;監事名額不得…第3條全國性各工會補選之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事長之連任,以一…第4條全國總工會置常務理事九人至十七人,常務監事三人至五人;各業工會全國聯合會置常務理事七人至十一…第5條全國總工會所屬下級工會會員代表名額,依左列比例選派之:一、會員人數一萬人以下者,選派會員代表…第6條各業工會全國聯合會所屬下級工會會員代表名額,依左列比例選派之:一、會員人數一千人以下者,選派…第7條全國總工會、各業工會全國聯合會所屬下級工會選派之會員代表應將相片及簡歷表,函送全國總工會或各…第8條本法公布前全國性各工會之章程,應提經其理、監事暨所屬下級工會會員代表會議通過修訂之,並函送主…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