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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 第1條
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工會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九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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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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