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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工業團體理事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第4條

全國性工業團體理事、監事缺額補選之程序及方法,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 辦法之規定辦理,任期屆滿改選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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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