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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工業團體理事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第7條

前條會員代表應將代表證明書、相片及簡歷表,報由全國性工業團體提經 理事會審查通過,轉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出席會議。其不能召開理事 會審查者,該全國性工業團體應於收到書、表之日起一個月內,轉報主管 機關核備後,該會員代表始得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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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