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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工業團體理事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第8條

全國性工業團體辦理理事、監事缺額補選前,應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提 經理事、監事暨所屬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聯席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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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