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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0條

附註或附表,包括附屬作業組織之收支餘絀表(附表六);其會計項目及分類如下: 一、收入:指附屬作業組織本期內提供各項服務所獲得之收入;其分類如下: (一)營運收入。 (二)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三)補助收入。 (四)委辦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股利收入。 (八)其他收入。 二、費用:指附屬作業組織本期內提供各項服務所應負擔之成本費用;其分類如下: (一)營運成本。 (二)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 (三)行政管理支出。 (四)其他支出。 三、本期餘絀:指附屬作業組織本期之賸餘或短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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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