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44條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4條
第 三 章 財務報告編製 › 第 六 節 附註或附表
財務報表上之會計項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作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應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附註或附表」的其他條文
第39條
附註或附表,包括功能別費用表(附表五)。前項功能別費用表,應按功能及性質別,將各項支出歸類如…
第40條
附註或附表,包括附屬作業組織之收支餘絀表(附表六);其會計項目及分類如下:一、收入:指附屬作…
第41條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二、聲明依本法、本準則、相關法令及一…
第42條
社福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應注意其…
第43條
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通過日間所發生下列期後事項,應予揭露:一、淨值結構之變動。二、鉅額長短…
← 第43條
看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