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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2條

第 三 章 財務報告編製 › 第 六 節 附註或附表
社福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應注意其形式及實質關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社福法人之關係人。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者,不包括在內: 一、社福法人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二、受社福法人捐贈之金額達其登記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三、對社福法人設立時之原始捐助金額達該社福法人之創設基金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捐助人、捐助人之配偶及二親等內之親屬。 四、社福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位之人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負責人。 五、社福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位之人及附屬作業組織之負責人之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六、社福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位之人及附屬作業組織之負責人擔任其他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負責人之該法人。 七、社福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位之人及附屬作業組織之負責人之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擔任其他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負責人之該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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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或附表」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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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