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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3條

第 三 章 財務報告編製 › 第 六 節 附註或附表
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通過日間所發生下列期後事項,應予揭露: 一、淨值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五、重大災害之損失。 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七、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解除或終止。 八、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九、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十、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件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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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或附表」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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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