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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4條

權益案件之申請審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並應於最初為爭議審議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三、請求之事項。 四、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五、收受或知悉保險人原核定通知之年、月、日。 六、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七、保險人原核定通知文件及相關文件資料繕本或影本。 八、年、月、日。 前項第四款事實及理由,應分別記載並逐項記明相關爭點;如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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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