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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6條

申請人得以書面向爭審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件。但下列文件不在此限: 一、審定擬辦之文稿。 二、審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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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