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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7條

爭審會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人之申請,通知其於指定期日、處所陳述意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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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