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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 第3條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貸款業務,由保險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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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規定情形者,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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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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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償還貸款:一、償還起始日:自申貸日起一年後開始清償,確定之清償日期以貸款申…
第9條
申請人申貸之款項應依約定逐期償還,屆期未為清償者,視為全部貸款到期,保險人得依相關法律規定,…
第10條
經濟困難之保險對象屬中低收入戶者,其應自付之保險費,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補助之。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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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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