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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4條

本基金提供申貸之項目如下: 一、未依本法所定繳納期限繳納之保險費。 二、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而尚未繳納部分(以下簡稱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申請之貸款未屆分期還款之始期或逾期未清償者,不得再辦理申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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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