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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第8條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償還貸款: 一、償還起始日:自申貸日起一年後開始清償,確定之清償日期以貸款申請書上所載為準。 二、償還金額: (一)申請人除自願提前清償外,每期償還金額上限為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兩倍,下限為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一倍或得視申貸者經濟能力酌予調整。 (二)申請人於申貸當時屬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低收入戶成員,其每月償還金額,以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第六類保險對象每月自付保險費一倍為上限,以基本工資自付三成計繳之保險費為下限。 三、償還方式:依保險人開立之繳款單至指定代收機構繳納。 申請人欲提前清償者,得依與保險人約定之方式償還。 申請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得向保險人申請延緩清償貸款或變更償還金額。申請延緩清償貸款者,保險人應每年查核其清償能力,於具備清償能力時,經保險人以書面通知繳納而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申請變更償還金額者,除自願提前清償外,變更後之每期償還金額,上限為申請變更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兩倍,下限為變更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一倍或得視申貸者經濟能力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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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規定情形者,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第3條本基金之貸款業務,由保險人辦理。第4條本基金提供申貸之項目如下:一、未依本法所定繳納期限繳納之保險費。二、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第5條申請人應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保險人辦理:一、全民健康保險經…第6條申請人於辦理申貸時,應對所有積欠保險人之保險費,一併辦理申貸。第7條申請人經保險人核准申貸之款項,應由本基金直接撥付保險人,以償付申請人積欠之費用。第9條申請人申貸之款項應依約定逐期償還,屆期未為清償者,視為全部貸款到期,保險人得依相關法律規定,…第10條經濟困難之保險對象屬中低收入戶者,其應自付之保險費,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補助之。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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