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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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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14條
第十一條
第一項申請者執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不得含有可識別個人身分之資料。 前項利用結果,申請者不得為
第十一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經核准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以外之利用。 申請者於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其利用結果報告提供予主管機關或保險人。 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對於依
第十一條
第一項申請利用,應定期公開核准案件數、清冊、利用結果報告及其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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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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