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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 第16條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16條
主管機關及保險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十七條
公開其持有健保資料之有關事項時,應一併公開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得就其健保資料之全部或一部,請求停止他人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二、前款請求之方式、受理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條例施行起三十日內,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應停止受理依
第十一條
第一項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 當事人未於前項期間內請求停止利用,視為同意其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期間屆滿後,當事人仍得請求停止其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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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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