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 第6條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6條

主管機關及保險人應備置電腦、資通系統與資通服務及必要之相關設施、設備,建置健保資料之相關資料庫,並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管理之。 主管機關建置前項資料庫需用之健保資料,由保險人將該等資料假名化後,傳輸予主管機關。 前項健保資料假名化之程序、作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考核第一項資料庫之管理及運用;發現有應改善事項時,應改善或通知保險人立即或限期改善。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