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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19條

當事人請求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其健保資料並經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仍得對外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 一、依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有提供之義務。 二、為免除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前項第二款情形,限於政府機關(構)申請利用,應具體敘明使用目的與必要性、期限及資料運用情形,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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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