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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第3條

前條財務報告不易區分健保與非健保業務者,得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整體財務報告代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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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