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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報告,指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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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