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 第5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第5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應依下列之機構別及程序辦理: 一、醫療法人機構: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 二、公立機構:依主計機關之規定編製,並經審計機關審定。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機構: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