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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 第5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第5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應依下列之機構別及程序辦理: 一、醫療法人機構: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 二、公立機構:依主計機關之規定編製,並經審計機關審定。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機構: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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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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