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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第4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起算之一定年限,其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保險人提報財務報告;其年限及數額,規定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新臺幣六億元。 二、第四年至第五年:新臺幣四億元。 三、第六年以上:新臺幣二億元。 未達前項醫療費用而主動提報者,保險人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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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