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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因故未能及時繳驗保險憑證或身分證件之保險對象,除應先行提供其醫療服務外,並應留存繳費、退費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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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