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 第17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逾三十日時,除已依其他法令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者外,應自逾三十日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保險人備查;備查事項變更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