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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特約醫院聘有復健科、骨科或整形外科專任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且其處方及裝配之義肢,符合藥事法令規定者,得予保險給付。但經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認可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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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