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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標誌,懸掛於明顯處所。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應將前項標誌卸除。但停約或終止特約為部分服務項目或科別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掛號處所(含網路網頁)及其他明顯處所告示停約或終止特約之項目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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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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