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標誌,懸掛於明顯處所。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應將前項標誌卸除。但停約或終止特約為部分服務項目或科別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掛號處所(含網路網頁)及其他明顯處所告示停約或終止特約之項目及期間。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