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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 第37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37條
第 五 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管理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一、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二、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三、處方箋或醫療費用申報內容為病歷或紀錄所未記載。 四、未記載病歷或未製作紀錄,申報醫療費用。 五、申報明知病人以他人之保險憑證就醫之醫療費用。 六、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之業務。 前項應扣減金額,保險人得於應支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中逕行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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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6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人或其他機關訪查前,主動向保險人通報有申報不正確或向其他機關坦承等情事…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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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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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但於特約醫院,得按其情節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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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但於特約醫院,得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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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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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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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醫事法令,受衛生主管機關停業處分者,於停業期間,應予停約;歇業或遷址者,…
第45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終止特約:一、違反醫事法令規定,經衛生主管…
第46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人或其他機關訪查前,主動向保險人通報有申報不正確或向其他機關坦承等情事…
第47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受停約或終止特約,其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於停約期間或終止特…
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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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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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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