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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46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人或其他機關訪查前,主動向保險人通報有申報不正確或向其他機關坦承等情事,並繳回應扣減(還)之相關費用者,得不適用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之規定;其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有前開之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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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