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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41條

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所為之處分,應就其服務機構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等公告於保險人網站,其公告期間為自處分發文日起至處分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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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