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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程序審查及專業審查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非屬於住院診斷關聯群(以下稱診斷關聯群)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不當部分之費用,並載明理由: 一、治療與病情診斷不符。 二、非必要之連續就診。 三、治療材料之使用與病情不符。 四、治療內容與申報項目或其規定不符。 五、非必要之檢查或檢驗。 六、非必要之住院或住院日數不適當。 七、病歷記載不完整,致無法支持其診斷與治療內容。 八、病歷記載內容經二位審查醫藥專家認定字跡難以辨識。 九、用藥種類與病情不符或有重複。 十、用藥份量與病情不符。 十一、未依臨床常規逕用非第一線藥物。 十二、用藥品項產生之交互作用不符臨床常規。 十三、以論病例計酬案件申報,不符合保險給付規定。 十四、以論病例計酬案件申報,其醫療品質不符專業認定。 十五、論病例計酬案件之診療項目,移轉至他次門、住診施行。 十六、論病例計酬案件不符出院條件,而令其出院。 十七、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醫療品質不符專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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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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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審查及專業審查」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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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