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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23條

第 三 章 程序審查及專業審查
專業審查由具臨床或相關經驗之醫藥專家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基於醫學原理、病情需要、治療緩急、醫療能力及服務行為進行之。 前項專業審查,如有醫療適當性或品質等疑義,得會同相關專長之其他醫藥專家召開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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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審查及專業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18條保險人應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依下列項目進行程序審查:一、保險對象資格。二、…第19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非屬於住院診斷關聯群(以下稱診斷關聯群)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20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屬於診斷關聯群之案件,經專業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並載明理由…第21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屬於診斷關聯群之案件,其醫療費用高於上限臨界點或低於下限臨界點者,或經審…第22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保險人得採抽樣方式進行審查。前項抽樣方式得採用隨機或立意…第24條辦理審查業務,審查醫藥專家應持客觀、公正態度,並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洩漏因審查所知悉或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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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