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 第20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2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屬於診斷關聯群之案件,經專業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並載明理由: 一、非必要住院。 二、非必要之主手術或處置。 三、主手術或處置之醫療品質不符專業認定。 四、病情不穩定,令其出院。 五、病情與主診斷碼不符,次診斷碼亦無法認定得列為主診斷碼。 前項申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適當之診斷關聯群碼核付: 一、主診斷碼不適當,但次診斷碼經認定可列為主診斷碼。 二、次診斷碼、處置碼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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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