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國防教育法 › 第12條

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12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單位之人員,參加全民國防教育者,應給予公假。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全民國防教育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