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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5條

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經常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 一、學校教育。 二、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 三、社會教育。 四、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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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