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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防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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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 一、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 二、所屬學校、機關(構)等辦理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三、所屬全民國防教育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四、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 五、其他全民國防教育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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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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