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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14條

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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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