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全民國防教育法
› 第13條
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13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推行全民國防教育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
第3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一、全民國防教育法規、政策之研訂事項。二、全民國防教育之研究、…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一、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二、所…
第5條
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經常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一、學校教育。二、政府機關(構)在職…
第6條
行政院應訂定全民國防教育日,並舉辦各種相關活動,以強化全民國防教育。
第7條
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前項課程內容及實施…
第8條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
第9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製作全民國防教育電影片、錄影節目帶或文宣資料,透過大眾傳播媒…
第10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配合動員演習,規劃辦理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之教育活動或課程,並於動員演習時配合實施…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
第12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單位之人員,參加全民國防教育者,應給予公假。
第14條
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獎勵。前項獎勵辦法,由中…
第15條
本法自公布日一年內施行。
← 第12條
看 全民國防教育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