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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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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國防部為動員實施階段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之主管機關,權責如下:一、陳報行政院核定徵…第3條各級軍事機關、部隊,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權責如下:一、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辦…第4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為動員實施階段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第5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為動員實施階段物資…第6條中央政府各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動員實施階段需求物資…第7條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需徵用操作該物資或固定設施之人員者,準用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第8條徵購、徵用機關於接收物資或固定設施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物資或固定設施之品名、數量,新舊…第9條徵購、徵用物資得視作戰任務需求、地形環境等情況,依下列規定辦理報到:一、採徵集場報到方式者,…第10條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書應記載之事項、徵購、徵用之程序、計價與補償評定標準、給付方式、解除…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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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