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 第4條

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為動員實施階段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之執行機關,權責如下: 一、依據主管機關、軍事機關或部隊之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計畫,訂定徵購徵用執行計畫。 二、收受徵購、徵用書後,應於徵購、徵用五日前,送達物資或固定設施所有人或管理人。必要時並得協調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所設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協助送達。 三、發還解除徵用之物資或固定設施及給與補償金。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