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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第6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動員實施階段需求物資或固定設施者,應協調主管機關同意,並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徵購、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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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