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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 第2條
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第2條
國防部為動員實施階段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之主管機關,權責如下: 一、陳報行政院核定徵購、徵用之時期及區域後,發布實施命令。 二、指導有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需求之軍事機關或部隊,對於徵購、徵用之準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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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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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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