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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
› 第5條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策訂次年度之動員準備方案。 財力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配合預算編製時程,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策訂次年度之財力動員準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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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款所稱之行政動員準備,指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科技等動員準備…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款所稱之行政動員準備,指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科技等動員準備…
第3條
(刪除)
第4條
動員準備綱領由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每二年策頒一次。
第6條
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策訂次年度之動員準備分類計畫。財力動員準備…
第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策訂次年度之動員準備執行計畫。
第8條
各動員準備業務主管機關之相關資料,依保密之必要,應區分機密等級,並依相關規定管理。
第9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重要專門技術人員,由物資經濟、交通、衛生及科技動員準備方案主…
第10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戰費,指動員實施階段,供軍事動員及行政動員所需之戰時預算。本法第十八條所稱預…
第11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船舶艤裝,指徵用單位於被徵用之船舶上,施作配合特定任務之改裝或設置所需…
第12條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設之後備軍人輔導組織,應協助辦理後備軍人組織、訓練、管理、服務及動員實…
第13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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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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