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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 第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策訂次年度之動員準備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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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