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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38條

第三十六條各項給付之請領權,自可行使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但依本職身分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請領權,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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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