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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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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34條
動員演習機關得徵用必要之民力,徵用民力應於徵用報到日之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前項受徵用之民力,應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 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一、獨自經營農工商業,因徵用致所營事業無法維持者。 二、因被徵用而家屬之生活難以維持者。 三、健康狀態不適參加演習者。 有關演習民力之徵用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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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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