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10條

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0條

受訓人員在接受訓練期間,應遵守訓練機關 (構) 學校有關規定,其違反 規定情節重大者,得由訓練機關 (構) 學校報請分發機關轉送考選部核定 註銷受訓資格。 受訓人員因涉及重大刑案或犯不名譽之罪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 其經法院確定判決無罪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職條件者,得向考選部申 請核准恢復訓練。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