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7條

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7條

各機關 (構) 學校現職人員報考者,其原任職機關 (構) 學校得參照分務 人員任用法規提供與其考試錄取科別、等級相近且不占原報請分發之職缺 ,於筆試後二十日內,由原任機關 (構) 學校及用人權責機關 (構) 學校 詳實核填申請函 (如附表三) 向考選部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 (構) 學校訓 練。於筆試錄取後,經核准分回原任職機關 (構) 學校訓練者,不得再申 請分配至其他機關 (構) 學校訓練,並自指定報到日為訓練起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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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