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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8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分娩假等均依照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請事、病假逾規定期限之 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延長病假期滿 (一年) 不能銷假繼續受 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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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