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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條

本考試錄取應行訓練人員,由考選部函分發機關按考試類科遇缺依序分配 各用人機關 (構) 學校訓練,訓練期間除被分配擔任工作造成身體不適, 身體殘障不適合分配之工作及擔任工作之性質顯與考試類科不相同者外, 不得請求改分配其他機關。 前項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其期間合計半年,基礎訓練為二至四星 期,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 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考 選部申請重行訓練一次,仍不及格者,註銷受訓資格。 基礎訓練由考選部委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協調有關訓練單位辦理,實務訓 練由各用人機關 (構) 學校辦理。 訓練期滿,由訓練單位及各用人機關 (構) 學校分別填具基礎訓練及實務 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表一、二) ,函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 序,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並分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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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分發機關應擬訂訓練計畫,報考選部核定實施。第4條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考選部編列預算支應;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訓練機關(構)學校不繼續受訓者,…第5條應行訓練人員未於指定之期限內報到,或於訓練期間離開訓練機關(構)學校不繼續受訓者,註銷受訓資…第6條受訓人員,由用人機關指派工作,並派員負責指導。第7條各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報考者,其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得參照分務人員任用法規提供與其考試錄取…第8條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分娩假等均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不延長…第9條受訓人員應佔訓練機關(構)學校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在行政機關者,乙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第10條受訓人員在接受訓練期間,應遵守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關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得由訓練機關…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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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