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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5條

應行訓練人員未於指定之期限內報到,或於訓練期間離開訓練機關 (構) 學校不繼續受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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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